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1、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2、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
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驗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其他商品;
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
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3.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
1、實施行政性強制經營活動,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2、實施地區封鎖行為: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4.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商業賄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五)虛假宣傳行為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公眾知道的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虛假廣告必須達到足以引起一般公眾誤解的程度。
(六)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4、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應知上述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七)低價傾銷行為
四種不構成低價傾銷行為的法定情形: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
1、搭售;
2、限制轉售價格;
3、限制轉售地區;
4、限制轉售客戶;
5、限制技術受讓方在合同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技術的研制開發等。
(九)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十)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行為
經營者實施的詆毀商譽行為,如通過廣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使用戶、消費者不明真相而對受到詆毀的經營者產生錯誤認識或懷疑心理,從而不愿或不再與之進行交易。
(十一)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1、投票者串通投標的辦理、共同壓低報價、不進行價格競爭;
2、招標者與投標者串通。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性有哪些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其危害性如下: 1、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競爭秩序混亂,形成不公平競爭; 2、他削弱和窒息了市場經濟競爭機制的應有的活力和作用; 3、嚴重阻礙了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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