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線上加班獲賠三萬加班費
線上加班也應付加班費
董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招聘專員,負責騎手的招聘和培訓工作。由于公司每天都有騎手入職,董先生需要不斷地協調技術部門,跟進培訓,有時候騎手掉線或者網絡卡頓,董先生需要及時處理。打車報銷記錄、工作郵件、微信群截圖等證明,董先生在夜間、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有時也在回復工作信息。
董先生向公司索要相應的加班費。公司卻稱,勞動合同里寫明:公司實行加班審批制,而董先生沒有提交過加班申請。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公司規定加班需要員工提起申請并審批,但是考慮到行業、崗位特點,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要求等可能間接地促使員工加班才能完成,因此加班制度的設定不宜過分嚴苛。最終董先生獲賠三萬元加班費。
逃避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這些理由不成立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年休假未休,用人單位應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三中院發現,一些用人單位對年休假制度的認識不足,因此會提出一些不合理的理由,來避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哪些是不合理的理由?三中院副院長薛強舉例稱,“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只能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計算應休年假,而對于勞動者在其他單位的工作時間在所不問。”
此外,還有“勞動者請病假、事假的時間超過應休年假天數,視為年假已休”“勞動者離職當年不享受年假”等理由,均屬不合理。
試用期內也享受年假
劉某在一家保險公司從事薪酬福利方面的工作,在這段工作之前,劉某曾經有近兩年的工作經歷。后因勞動合同解除、未休年休假工資等問題,劉某與公司產生爭議,訴至法院。
劉某主張,其入職前連續工作滿12個月,入職當年應享有5天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公司則稱劉某在職期間為試用期,不享有年休假。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連續工作情況,入職當年應享有年休假,公司應當支付劉某未休年休假工資2000余元。
關鍵詞3:婚假、產假、陪產假等
一些勞動者,這些權益不斷遭侵犯
除常見的加班、年休假等爭議外,一些勞動者的婚假、產假、病假、陪產假等相關權益也不斷遭受侵犯,如用人單位不按照法定婚假天數給予勞動者假期,勞動者申請休事假、病假被用人單位認定為曠工,申請休陪產假被按照事假扣工資,申請休婚假被認為未正常出勤而扣除績效等。
陪產只能請事假?法院:違反法律規定
馬先生在一家公司從事車輛檢測工作。2020年夏天,馬先生的妻子生產,馬先生申請休陪產假,卻被公司告知“只可以請事假,沒有陪產假”,馬先生無奈之下請了7天事假。2023年,馬先生因為離職和公司打起了官司,認為公司應該返還被認為是休假而扣除的工資。
法院認為,馬先生的這次“事假”實質上因為其配偶生產后需要陪伴、照顧產婦及嬰兒所產生,符合陪產假的相應標準。在馬先生因陪產需要休假之時,公司卻以休事假為由扣發工資缺乏依據,判決返還扣發工資。
法院提醒:
北京三中院提醒,勞動者應強化證據留存意識,如用人單位有加班審批制度,勞動者應依規提交加班申請,并對工作時長、工作成果、與單位或客戶溝通記錄等證據進行及時保存。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避免因拖欠加班費而承擔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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