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的人格權有哪些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
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一)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須的權利,也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二)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身體權有其獨特的保護范圍,對身體權的侵害行為,不以對身體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損害為必要。
(三)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狀態和社會適應能力的權利。
(四)姓名權
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變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以姓名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變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礙和侵害。
(五)名稱權
名稱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為區別于其他組織而為自己確立的一個特定標志。法人的名稱應能反映其營業性質、業務活動及隸屬關系。
(六)肖像權
肖像是指公民身體的外部表現,并通過傳統美術和現代科學將人身體的外部表現在客觀上再現,如通過雕塑、攝影、畫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實形象和個性特征,所以肖像與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離。所以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七)名譽權
名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譽、商譽、資歷、功績等方面的評價和總和。名譽權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關自己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
(八)隱私權
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自然人不愿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
(九)榮譽權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人格權的特征有哪些
人格權的特征有以下這些:
1、人格權是作為民事主體資格所必備的權利。民事主體只有具有人格權,才能實現人格的獨立與自由,才能成為民法上的“人”。
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固有的一種權利。人格權始終與民事主體相伴而客觀存在,不能轉讓、拋棄、繼承,隨著權利主體的消亡而消滅。
3、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人格權是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包括一般人格利益和具體人格利益。
4、人格權是由法律確認的。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并不是與生俱來就自然享有人格權,其人格權都是法律賦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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