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程度的認定標準和賠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而精神損害嚴重程度的認定標準和賠償金額,則主要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3號)這兩個司法解釋:
一、認定標準
(一)民事侵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未明確提及嚴重程度認定的具體量化標準,但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之一。法律依據為:
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國家賠償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1.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
2.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
3.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
4.受害人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等方面遭受嚴重損害,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
受害人無罪被羈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經鑒定為重傷或者殘疾一至四級,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一至二級,生活不能自理,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的,可以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1. 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第七條)
以下情形可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
羈押情形:
無罪或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
身體傷害:
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殘疾。
精神傷害:
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精神障礙或精神殘疾,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
其他損害:
受害人的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等方面遭受嚴重損害,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
2. 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第七條第二款)
以下情形可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長期羈押:
受害人無罪被羈押十年以上。
死亡:
受害人死亡。
嚴重身體傷害:
受害人經鑒定為重傷或殘疾一至四級,且生活不能自理。
嚴重精神傷害:
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或精神殘疾一至二級,生活不能自理,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
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五條相比,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在認定標準和賠償金額上更加具體和細致,特別是在考慮因素中增加了與國家賠償案件相關的特定要素,如原錯判罪名、刑罰輕重、羈押時間等。同時,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有明確的最低限額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而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則未設定此類具體數額限制。
二、總結
1.認定標準:既分國家賠償案件也分民事侵權案件,根據侵權行為導致的后果(如羈押時間、身體傷害、精神傷害等)分為“造成嚴重后果”和“后果特別嚴重”。
2.賠償金額:各地法院在具體實踐中可能會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司法實踐制定更詳細的標準,需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情節、受害人的情況、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來確定賠償金額。例如,部分法院規定了具體的賠償金額范圍,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上海煊宏律師事務所
法律問題咨詢電話:18916469285
業務范圍:律師會見,取保候審,刑事無罪和輕罪辯護(主任律師帶隊,30年刑事案件辦理經驗,一對一服務。)
其他業務:民事糾紛類 離婚糾紛、借貸糾紛、遺產繼承糾紛、勞動糾紛、鄰里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